游艇登记规定及程序
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7号)关于检验、登记章节规定(以下为原文)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2. 登记程序
游艇也具有船舶的属性,结合船舶的登记相关要求,游艇登记通常按照以下步骤:
申请船舶识别号、船舶名称核准、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1.受理部门:海事部门政务中心
2.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需共同提出申 请)、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或光船承租人
3.具备条件:
3.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4.提交材料:
4.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4.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合同应规范有效,合同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附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4.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4.5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5.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6.申办方式: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在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的首页的网上政务中心栏目进入)
船名使用核准
1.受理部门:海事部门政务中心
2.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需共同提出申请)、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3.具备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4.提交材料:
4.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4.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网上申请免于提交)
4.3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党政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4.4船名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文书。
4.5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说明船名变更的原因。
5.办结期限:当即办理
6.申办方式: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网址为http://115.236.180.211:8333或者在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的首页的网上政务中心栏目进入)
船舶所有权登记
1.受理部门:海事部门政务中心
2.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3.具备条件:
3.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3.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关于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3.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4.提交材料:
4.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表格填写规范,内容与材料保持一致)
4.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4.2.1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合同、交接文件应规范有效,合同和交接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附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下同)
4.2.2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4.2.3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4.2.4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4.2.5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4.2.6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4.2.7因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已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
4.2.8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
4.2.9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4.2.10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外地转入的非入级船舶,还需提供当地船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通知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4.4船舶(左、右)正横、侧艏、正艉、烟囱(没有烟囱的船舶可免)等照片(4寸或5寸);(船舶艏艉部应标注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舶艉部应标注船籍港、船籍港拼音,且载重线、水尺标志清晰可见)
4.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4.6已经登记过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5.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6.申办方式:现场申请
1.受理部门:海事部门政务中心
2.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需共同提出申请)
3.具备条件:
3.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3.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3.4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4.提交材料:
4.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表格填写规范,内容与材料保持一致)
4.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应有效)
4.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
4.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单位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
4.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7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系统已录入,可免予提交)。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5.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6.申办方式: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网址为http://115.236.180.211:8333或者在浙江海事局门户网站的首页的网上政务中心栏目进入)